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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利用知识产权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关键
    发表时间:2019-06-12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姚欢庆副教授表示,专利权人故意截取未生效判决书中有利于己的判决结果,并将判决结果放大,通过媒体扩散宣传,实际上是传播误导性信息。这些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相对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另一方,专利权人就同一专利重复提起诉讼,多次申请临时禁令,这种将诉讼作为营销自己和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也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需满足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显然针对上述专利,来电公司早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电公司再次以该专利为基础提起专利行政查处,明显违背行政规章的规定。2014-2017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过程中,一些学者对“故意通过诉讼方式阻止竞争对手正常商业活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过研讨。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认为,来电公司针对同一专利、同一对象在不同地区进行大量诉讼,以阻止街电公司正常的商业活动。如果本案该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当属于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完善的一项丰富和发展。

        人常道,所谓正义就是我们在追求自己的幸福时,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幸福为代价。正义的法律不会禁止任何人比较关心并且比较认真勤勉地追求自己的幸福,也不会强求任何人始终为其他任何人的幸福考虑。在市场经济中,虽然任何人都可以追逐经济利益,以求获得更多的财富,但是,就恶意申请专利行政查处而言,当行为人为打击竞争对手,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利用专利权进行恶意诉讼,一方面是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其对国家司法裁判权威的蔑视,把国家司法裁判力量当做了侵害他人利益的工具。

        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只有被控侵权一方构成相同侵权时,法院才能颁发临时禁令,若是等同侵权,则法院不能颁发临时禁令。判断被诉侵权专利与涉案专利之间的相同或等同问题,是一个始终存在的争议焦点。在无法确定被诉侵权专利与涉案专利相同时,便颁发临时禁令,对被控侵权一方是不公平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教授指出,在国内技术创新进入新阶段和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双重影响下,临时禁令的使用频率呈现出增长趋势。法院颁发临时禁令前,应当认定被强制人存在侵权事实,并且在综合考量专利的稳定性、专利的品质、等同侵权等因素下作出决定。对于一方当事人涉嫌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可以借鉴美国诉讼经验,由滥用权利一方承担全部律师费用。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教授认为,临时禁令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杀伤力巨大,能够将企业排除出市场。法院颁发临时禁令应谨慎,要逐个分析比对要件。等同侵权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在等同侵权的案件中,应慎重使用临时禁令。

        重复诉讼是本系列案件中值得关注的又一个问题。街电公司认为来电公司以相同的六项专利权为基础,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30件专利侵权诉讼。这30件案件中原告都是来电公司并且都将街电公司列为案件被告,属于相同的当事人;这30件诉讼所依据的权利基础都是同样的六项专利权。特别是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24件案件中涉及的被诉侵权产品都是街电公司的同一型号柜机产品,属于相同的诉讼标的。换言之,这属于典型的重复诉讼。

        而来电公司认为,虽然结构相同但移动电源数量不同这就属于不同产品,因此不属于重复诉讼。即使是相同产品,将制造者加上不同商家就可以向相应辖区内具有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资格的人民法院分别起诉。
     
    专家热议:合理利用知识产权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关键
     
        其实,来电公司和街电公司关于重复诉讼的争议焦点,即共享充电宝是否因为两个12口机柜叠放在一个架子上就构成看一个24口的新产品?

        针对这一问题,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教授表示,诉讼的目的是定纷止争,同一当事人针对同一标的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便构成重复诉讼。即使存在不同情况,只要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具有实质性相同,也构成重复诉讼。

        清华大学法学院陈建民副教授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重复诉讼问题,需要将诉讼标的与争议点进行判断,并且需要法官进行认定,只有依据统一的标准才能保证类似的案件裁决具有统一性。但是很明显目前我国的法律裁决过程中,由于对法律规定或限制内容较少,就会导致法官在案件裁决的过程中量裁的空间过大,其专业水平或自身素养有所不同,就会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改进,建立知识产权实体法规,将一般的裁决内容详细罗列出来,这样才能将司法机关的权利限制,并将纠纷案件处理的可靠性增强。其次就是考虑到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将知识产权诉讼的识别能力加强,经过对特殊性的知识产权进行判断,就能极大的避免重复诉讼的情况产生。

        2017年9月30日,来电公司曾以专利ZL201580000026.9(该专利随后被全部无效)为基础,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针对河南省境内包括机场在内的48家摆放了街电公司生产的移动电源充电机柜的商户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在受理案件后,开始针对这48家商户摆放的柜机进行查封扣押,最后针对其中9家合作商户的柜机进行了查封扣押。

        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双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一审判决中表示,提起侵权之诉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但专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适当,不能滥用。诉讼技巧,专利权人既可以用之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也可以用之进行市场竞争或者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鼓励专利权人善意的、通过正当竞争的方式形成的市场格局。但如果专利权人为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滥用权利,将诉讼技巧当作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来电公司持6项专利权,对街电公司,不同使用者在深圳、北京、广州提起30余起诉讼,这样的行为明显超过正当理由,借用司法资源以专利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有悖正当维权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致使街电公司及合作商户的商业经营活动受到一定负面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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